(2014)同民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廖晓晖与龙吉昌、洪志缘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晓晖,龙吉昌,洪志缘,厦门市天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廖晓晖,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龙吉昌,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洪志缘,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厦门市天骏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李丽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晓辉与被告龙吉昌、洪志缘、厦门市天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晓辉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晓辉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洪志缘、龙吉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晓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12元,由原告廖晓辉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员 林云集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小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