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刑二初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虎刑二初字第016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4月1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因再次盗窃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玲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三次扭锁进入苏州市虎丘区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食堂大厅旁百货小店内窃得人民币共计102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52元的香烟、食品等物。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的一天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浒莲路与青莲路交叉口南侧路边翻窗进入停放于此处的牌号为苏E4A4**货车内,窃得人民币40元和价值人民币510元的征路者牌Z790型导航仪1部。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浒莲路停车场东侧路边进入牌号为苏E9M2**货车车厢内正欲行窃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三次扭锁进入苏州市虎丘区茂森精密金属有限公司食堂大厅旁百货小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共计102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52元的香烟、食品等物。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的一天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浒莲路与青莲路交叉口南侧路边翻窗进入停放于此处的牌号为苏E4A4**的货车内,窃得人民币40元和价值人民币510元的征路者牌Z790型导航仪1部。3、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浒莲路停车场东侧路边进入牌号为苏E9M2**货车车厢内正欲行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导航仪1个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秦某某,公安机关另扣押紫南京牌香烟11包,绿箭牌口香糖20条,硬盒云牌香烟5包,硬盒白色利群牌香烟7包,红塔山牌香烟2包、王老吉牌润喉糖5盒,益达牌口香糖10条,软云牌香烟1包。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宋某某、余某某、秦某某的陈述,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浒墅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盘点清单、送货清单,赃物照片,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卷烟质量鉴别检验报告、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某某在2014年6月18日欲盗窃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亦应酌情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刑期顺延,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紫南京牌香烟十一包、绿箭牌口香糖二十条、硬盒云牌香烟五包、硬盒白色利群牌香烟七包,红塔山牌香烟二包、王老吉牌润喉糖五盒,益达牌口香糖十条,软云牌香烟一包,发还被害人宋某某。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发还各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信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