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5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黎明,明波,郭兆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550-1号申请执行人:胡黎明,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明波,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全椒县。被执行人:郭兆翠,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胡黎明与被执行人明波、郭兆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庐民一初字第023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明波名下位于安徽省肥西县x房屋。后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明波名下位于安徽省肥西县x室(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