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华民初字第0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仲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674���原告仲某,女,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司某,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