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仲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仲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760号原告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街道湖滨路4号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7102564-7。法定代表人谌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文全,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智群,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仲军,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仲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仲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洪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