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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甲与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白某甲,女,汉族,无业,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白某甲之孙.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国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新政审 判 员  郜 宏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