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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军明与高廷军、张彦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明,高廷军,张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张军明,男,1967年1月4日出生。被告高廷军,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张彦芳,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军明诉被告高廷军、张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军明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军明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