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军明与高廷军、张彦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明,高廷军,张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张军明,男,1967年1月4日出生。被告高廷军,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张彦芳,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军明诉被告高廷军、张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军明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军明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