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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4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坤然,孙玉娟,闫廷鲁,李晓萍,刘庆宝,肖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479-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坤然。被执行人孙玉娟。被执行人闫廷鲁。被执行人李晓萍。被执行人刘庆宝。被执行人肖建霞。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临罗执字第479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李晓萍驾驶的鲁Q×××××本田CRV越野车,因案外人李坤斌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该车为李坤斌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鲁Q×××××本田CRV越野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利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