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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82号原告广西防城港锦航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顺杰商贸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锦航船务有限公司,唐山顺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82号原告广西防城港锦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路13号人保财险大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施生峰。被告唐山顺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2-4小区110楼3门102号。法定代表人邹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礼,唐山顺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的原告广西防城港锦航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顺杰商贸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防城港锦航船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锦航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锦航船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潘彩亚代理审判员  莫家盛代理审判员  雷 鸣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