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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长明与侯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明,侯典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李长明。委托代理人李士河。被告侯典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明与侯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长  XXX审判员  朱晓艳审判员  马立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臧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