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长明与侯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明,侯典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李长明。委托代理人李士河。被告侯典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明与侯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长 XXX审判员 朱晓艳审判员 马立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臧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