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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00189谢某某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府刑初字第00189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2014年03月0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22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0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虹、赵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3月01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在府谷县大昌汗镇五道庙墕附近盗窃了郝某某停放的一辆重庆佳劲牌JJ125-4型两轮摩托车,后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2520元人民币。并向法庭提交了:扣押物品清单、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03月01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在府谷县大昌汗镇五道庙墕附近盗窃了郝某某停放的一辆重庆佳劲牌JJ125-4型两轮摩托车,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252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所盗窃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退还被害人郝某某。上述犯罪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与查明内容一致,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2、扣押笔录、领条一支证明,2014年03月08日府谷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向被告人谢某某扣押了一辆红色佳劲牌JJ125-4型两轮摩托车,后返还了被害人郝某某。3、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府价鉴字(2014)0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被告人谢某某盗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4、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谢某某在府谷县公安局侦查员的带领下指认盗窃摩托车的现场及维修摩托车现场情况。5、被害人郝某某的报案材料并陈述,2014年03月01日中午1时左右,他骑着摩托车到府谷县大昌汗镇五道庙墕的沙梁上闲逛,看他设置的捕捉野兔的工具有没有捕获野兔,将摩托车停在一个路边弯道的僻静处,关闭电门并上锁后,步行去查看。过了大约十几分钟,他回到停放摩托车的地方发现摩托车不见了,顺路看下去发现了摩托车上带的一个玩具及摩托车把套,他感觉摩托车是被偷了。6、证人张某某证明,2014年03月01日,在其开的府谷县大昌汗镇摩托车精修店,来过两名男子让他修摩托,其中一个带着黑色边框的眼镜。戴眼镜的那名男子说自己把摩托车钥匙丢了,让他给摩托车换个电门锁和油箱盖锁,他在换的过程中,那名男子又要求给换一对反光镜,加装一对把套。他共收取了修理费95元。7、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内容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其犯罪情节,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03月09日起至2014年08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永贤人民陪审员  曹金牛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