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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马世清与雷亚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清,雷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马世清,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执行人雷亚平,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申请执行人马世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亚平给付分红款39433.72元,承担诉讼费430元及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雷亚平向申请执行人马世清履行了分红款39433.72元及诉讼费430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0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