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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冯少容与冯少冰民间借贷纠纷68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少容,冯少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冯少容,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冯少冰,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原告冯少容诉被告冯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区伟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少容、被告冯少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于2013年4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至2013年9月19日止,借款月利息7500元,如逾期则被告应每天支付500元滞纳金给原告至实��付清之日止。但被告到现在都没有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冯少冰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暂无能力还债。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确认收到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到2013年9月19日,借款月利息7500元,如逾期则应每天支付500元滞纳金。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本院认为:2013年4月20日被告冯少冰向原告冯少容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确认该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不还款,现原告提出起诉,被告应偿还该欠款及按双方约定合法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因双方约定借款的利息及滞纳金高于法定利率上限,故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应予支持,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到还清借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少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少容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冯少冰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区伟达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锦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