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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执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郝兴龙与宋华玉货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兴龙,宋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1860号申请执行人郝兴龙,男。被执行人宋华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华玉银行存款13389元(本金13000元、案件受理费294元、执行费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