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珍娥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定行初字第66号原告王珍娥。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郑兴元,局长。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法定代表人张晨曦,镇长。原告王珍娥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珍娥以此案已作信访处理,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范围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此案已作信访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范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珍娥承担。审 判 长 丁治会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人民陪审员 吴启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