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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8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逯士平与葛强、任海涛等执行裁定书_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士平,葛强,任海涛,任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836-3号申请执行人逯士平,居民。被执行人葛强。被执行人任海涛,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聊城管理处职工。被执行人任海鹏,济南铁路局聊城工务段职工。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葛强、任海涛、任海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葛强、任海涛、任海鹏有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葛强、任海涛、任海鹏的工资收入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