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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逢杰、杨其凤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杨逢杰,杨其凤,马盛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静。被告杨逢杰。被告杨其凤。被告马盛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逢杰、杨其凤、马盛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培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