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三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邓文龙与王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龙,王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312号原告邓文龙,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被告王文通,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龙诉被告王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龙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邓文龙承担。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