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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三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邓文龙与王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龙,王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312号原告邓文龙,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被告王文通,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龙诉被告王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龙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邓文龙承担。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