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恢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程慧与安云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慧,安云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恢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程慧被执行人:安云凌关于申请执行人程慧与被执行人安云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0)凤民二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9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14年7月30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1.3147万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实际履行金额1.314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更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