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民初字第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1922号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吴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艳,女,汉族,住潼南县。被告朱丽华,女,汉族,住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