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3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廖德双敲诈勒索罪,廖德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德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069号罪犯廖德双,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句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德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该犯于1999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廖德双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88分。为此,2013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廖德双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德双未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廖德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级呈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德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且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德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莹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