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与马云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马云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孙国明。被告马云士,男性,50岁,1963年6月3日,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马云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夏树臣审 判 员 初春光人民陪审员 孙晓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