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饶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和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饶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和某,农民。被告:纪某,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胡欣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纪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和某负担。审判员  段占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会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