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和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饶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和某,农民。被告:纪某,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胡欣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纪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和某负担。审判员 段占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会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