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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中医院与宁阳县中医院、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中医院,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温泉路北首白马石社区办公楼北邻。法定代表人丁方锐,天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阳县中医院,住所地宁阳县城。法定代表人白富庆,宁阳县中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根节,宁阳县中医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现斌,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显安装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061号。法定代表人张其华,华显安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绪国,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洪丽,华显安装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中医院、华显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天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原告天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道山审判员  蔡凯军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