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3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祖长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285号罪犯祖长丰,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2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祖长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祖长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祖长丰在2014年4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25分。为此,2013年11月、2014年5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对罪犯祖长丰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祖长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祖长丰对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判决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祖长丰自刑罚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祖长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祖长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