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土仕与郑大志、吴剑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土仕,郑大志,吴剑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96号原告:陈土仕,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炳毅,男,汉族。被告:郑大志,男,汉族。被告:吴剑桦,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土仕诉被告郑大志、吴剑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土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土仕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仲献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泽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