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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阮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阮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原告阮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阮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提出撤诉申请,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李春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常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