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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法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某通用公司与石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石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某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某,男,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包某,男,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被执行人石某、马某。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0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某、马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8657.15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某、马某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案退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某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委执字第8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全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