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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邹春苗、王秋菊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春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邹春苗。委托代理人:王秋菊,桓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邹春苗要求宣告栾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栾涛,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瑞贤园12号楼1单元202号,与申请人邹春苗系夫妻关系。法定代理人:栾贻信,男,193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瑞贤园12号楼1单元202室。系被申请人之父。申请人邹春苗述称,被申请人栾涛于2013年患精神分裂症,因精神受到刺激,病情反复,语无伦次,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因被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栾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邹春苗为被申请人栾涛的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栾涛患精神分裂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栾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栾贻信为栾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丽华审 判 员  田成贵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