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邹春苗、王秋菊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春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邹春苗。委托代理人:王秋菊,桓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邹春苗要求宣告栾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栾涛,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瑞贤园12号楼1单元202号,与申请人邹春苗系夫妻关系。法定代理人:栾贻信,男,193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瑞贤园12号楼1单元202室。系被申请人之父。申请人邹春苗述称,被申请人栾涛于2013年患精神分裂症,因精神受到刺激,病情反复,语无伦次,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因被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栾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邹春苗为被申请人栾涛的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栾涛患精神分裂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栾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栾贻信为栾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丽华审 判 员 田成贵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