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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兆兵与被告王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兆兵,王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程兆兵。委托代理人张莉,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争。原告程兆兵与被告王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兆兵诉称,2010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6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2年7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绝还钱,并以需要修车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出具了2012年7月1日借条,借款数额为8.6万元。2012年7月1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8.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应在起诉状中明确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情况。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兆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