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兆兵与被告王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兆兵,王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程兆兵。委托代理人张莉,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争。原告程兆兵与被告王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兆兵诉称,2010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6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2年7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绝还钱,并以需要修车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出具了2012年7月1日借条,借款数额为8.6万元。2012年7月1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8.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应在起诉状中明确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情况。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兆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