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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甲、童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甲,童某,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1886号原告:赵某,1990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甲,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童某,1943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童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