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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徐某某,女,1986年2月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原住济阳县,现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