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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祥元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祥元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润南。委托代理人XX华,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调解,代为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吉林省祥元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祥元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宁国市润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0元,返还原告2,300.00元,原告负担2,300.00元。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