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3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徐耀东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耀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267号罪犯徐耀东,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盗窃,于1989年7月1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曾因流氓行为,分别于1995年9月5日、1996年9月19日、1999年4月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十四日、十日;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1997年4月24日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嫖娼,于2001年10月2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10月9日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吸毒,分别于2008年12月13日、2012年6月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各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2年4月27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2年6月1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熟刑初字第08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耀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1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徐耀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徐耀东在2014年4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99分。为此,2013年11月获监狱表扬,2014年5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耀东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徐耀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徐耀东对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判决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徐耀东自刑罚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准予减刑。但罪犯徐耀东有劣迹,且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耀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