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芜湖利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芜湖利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284号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利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利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芜湖利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芜湖利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梁××提供担保的位于×××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凌 燕审 判 员 孙继俊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心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