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告李楠与被告西安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西安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李楠,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治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5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致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毅,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楠与被告西安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楠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楠撤回起诉。诉讼费3210元,退还原告李楠。(该款原告李楠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毋俊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