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景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934号原告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1191号17438室。法定代表人朱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东雄,上海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景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安公路333号A区254号。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以该案诉讼请求已合并至另案中一并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该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该案纠纷可在另案中一并处理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景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