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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诉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东兴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诉被告物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坤和物业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伯秋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