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玲诉被告唐山交运、太平洋保险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玲,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张艳玲,女,汉族,1959年9月29日生,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秦解平,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交运),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唐古路西侧汽车客运东站院内。法定代表人姚安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丹丹,系被告唐山交运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负责人张建广,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系被告太平洋保险法律顾问。原告张艳玲诉被告唐山交运、太平洋保险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鹏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秦解平,被告唐山交运的委托代理人孙丹丹、被告太平洋保险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6日5时许,原告乘坐被告唐山交运所有的冀BB77**号大客车行驶至天津方向6KM+350M处被向右躲避的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大客车侧翻,车上原告等乘客受伤。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502.9元、误工费1600元、护理费3392.53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295.4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乘坐被告唐山交运所有冀B77**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基于合同关系,应由被告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二、冀BB77**号车行驶证、田野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冀B77**号车有行驶资格,事发时司机具有驾驶资格。三、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各1份,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情况,住院30天。四、唐山市古冶区林西草原红火锅店于2014年4月29日出具证明1份,证明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误工损失情况。五、唐山力原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出具影响收入证明1份、2013年7月至9月柳国华工资证明各1份、维修工用工协议1份,证明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护理人员柳国华误工损失情况。被告唐山交运辩称,1、对本次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我司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每人每座70万元及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理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在限额内全额赔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承担。被告唐山交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太平洋保险辩称,1、本次事故事实无异议,我司承保该车保险,但是该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原告损失应依交强险条例由承担责任的一方在交强险内先支付,超出部分由承担责任一方在商业险内支付。2、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依保险合同条款,承运人依合同纠纷应承担的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依保险条款,即使需我方承担责任,也应由车主承担责任后再向我方保险理赔。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太平洋保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太平洋保险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均无异议。对证据三,针对住院病历,其诊断为高血压三级极高危,该病情与本次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针对原告此部分的医疗费损失我司不予认可。根据其医嘱单中2013年11月2日之后虽有医疗行为,但其医疗行为间隔直接到2014年11月15日,期间13天没有医疗行为,15日之后到2013年11月25日之间没有任何医疗行为,针对间隔期间的所有损失我司均不认可。唐山市工人医院提供的出院证及诊断证明书中内容与住院病历不符,出院证中载明既往史无高血压,但其医疗行为全部针对高血压三级极高压,该病情属于陈旧性病情。对医疗费票据真实性我司予以认可,但因与本次交通事故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可。明细表同医疗费票据。对证据四,住院病历中载明其职业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与证明不符。且此证明未加盖公章,我司不予认可。被告唐山交运经质证,表示同意太平洋保险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五,影响收入证明不能证明其收入减少的行为,因未提供因护理行为造成收入减少的证明,我司对护理费不予认可。用工协议质证意见同影响收入证明。被告唐山交运经质证,表示同意被告太平洋保险的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山交运系冀BB77**号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700000元,投保座数为55座,保险期限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2013年10月26日5时40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唐山交运所有的冀BB77**号大客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津方向6KM+350M处时,被马春恒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30天,病历显示原告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13年11月2日有治疗,2013年11月2日至2013年11月25日出院期间除11月15日,11月25日有治疗外,其他时间无治疗。唐山市工人医院出院证及诊断证明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病史简介为:“患者遭遇交通事故惊吓后出现头晕、头胀、颈部不适、伴恶心,于我院就诊测血压达192/120mmHg”。原告住院期间花费治疗费6502.9元。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其他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20元X10天),误工费533元(1600元÷30天×10天),护理人员误工费1106元(40357元÷365天×10天),交通费200元。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唐山交运的车辆,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唐山交运应按时安全的将原告送达目的地,在运输途中发生原告受伤事故,被告唐山交运依法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为被告唐山交运所有车辆承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太平洋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不足部分由被告唐山交运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提出,原告诊断为高血压三级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此部分医疗费不予认可的意见,本院经查阅病历,认定原告病情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应予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提出原告在2013年11月2日之后虽有医疗行为,但其医疗行为间隔直接到2014年11月15日,期间13天没有医疗行为,15日之后到2013年11月25日之间没有任何医疗行为,针对间隔期间的所有损失不认可的意见。本院经查阅病历,对被告太平洋保险的此项抗辩予以支持,对原告医疗行为间隔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1600元、护理费3392.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本院酌情支持误工费533元、护理费11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200元。被告唐山交运提出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的意见,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提出承保车辆无责任,应先扣除交强险限额及原告应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抗辩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提出依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未向旅客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义务的抗辩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得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规定,被告的此项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艳玲保险赔偿金人民币8541.9元。二、驳回原告张艳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鹏程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