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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执恢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闫湖、朱艳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闫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恢字第00073-1号申请执行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单某,主任。被执行人:闫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固行非审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闫某、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社会抚育费46000元、执行费590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闫某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5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