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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龙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朝友、陈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杨朝友,陈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龙商初字第445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琴,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朝友。被告:陈春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朝友、陈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杨朝友、陈春秀负担。审判员  林森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