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龙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朝友、陈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杨朝友,陈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龙商初字第445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琴,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朝友。被告:陈春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朝友、陈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杨朝友、陈春秀负担。审判员 林森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