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刑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罪犯赵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235号罪犯赵研,男,1991年10月21日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富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4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9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到9个积极,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及罚金缴纳票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研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研的有期徒刑的余刑减完,罚金9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罚金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周昌柱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