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5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5061号原告:杨某,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舒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