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国玉与宁波市北仑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728号申请执行人国玉,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李子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玉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玉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17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助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银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