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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会鹏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姚氏机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鹏,前郭县姚氏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张会鹏被执行人前郭县姚氏机砖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会鹏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姚氏机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前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前劳人仲案字第188号仲裁裁决。该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姚氏机砖厂给付申请人工资2350元。被执行人前郭县姚氏机砖厂上诉到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7日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初字第43号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前劳人仲案字第188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成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