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李某某,女,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某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林某甲,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某村村民,现服刑于山东省某监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浩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8年4月11日生育一女林某乙。婚后被告因违法犯罪多次入狱。被告在出狱不足3年后,于2009年3月29日再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今原告独自一人生活和抚养孩子,双方已无任何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三、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林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想留住这份感情。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一段时间后才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偶尔吵架、拌嘴属正常现象,但双方感情一直挺好。因被告在服刑期间原告多次提出离婚的请求,导致被告担心与难过,与原告沟通较少。被告尚余六年多的刑期,希望在服刑期间好好表现,尽快出狱与家人团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11日生育一女林某乙。原、被告夫妻感情因被告服刑而产生隔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村委会证明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相识、相知并经婚后共同生活,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被告对现在婚姻的态度,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被告仍在服刑过程中,但其愿意积极改造并珍视夫妻感情,故从维系夫妻感情、有利于婚生女成长及被告早日回归社会的角度来讲,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爱,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按照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