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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4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柏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402-1号申请执行人:陈斌,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40111600078495(1-1)。被执行人:柏培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3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柏培军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柏培军的银行存款5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0402-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陈斌,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40111600078495(1-1),住安徽省肥西县高刘镇连环村连环村民组。被执行人:柏培军,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和平花园2号楼4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3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柏培军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柏培军的银行存款5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包正明二○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崔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