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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郑官林、��燕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郑官林,郑燕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576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委托代理人:金小波。被告:郑官林。被告:郑燕斌。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郑官林、郑燕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金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官林、郑燕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作银行起诉称:2012年9月11日,被告郑官林由��告郑燕斌担保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郑官林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借款月利率10.95‰,按年付息,每年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逾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逾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郑官林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郑官林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郑燕斌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截止2014年1月17日,被告郑官林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罚息、复息10522.16元。请求判令被告郑官林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10522.16元和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16.425‰计算);被告郑燕斌负连带责任。被告郑官林、郑燕斌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2、小额贷款申请调查审批表、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1份,证明被告郑官林由被告郑燕斌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3、合作银行结欠贷款利息一览表1份,证明被告郑官林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尚欠原告利息、罚息、复息10522.16元的事实。经原告举证和当庭陈述,本院审核证据后认为,被告郑官林、郑燕斌在本院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举证,又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当庭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郑官林、郑燕斌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郑官林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郑官林未如期归还借款本息,应按约偿还其所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4年1月1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10522.16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郑燕斌自愿为被告郑官林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当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官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和截止2014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息10522.16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郑燕斌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13元,由被告郑官林负担,被告郑燕斌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1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郏永林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林文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金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