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海法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潘瑞才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潘瑞才,张克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保字第00230号申请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向阳北路鑫福苑小区东门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8353708-4。法定代表人:戚俊宏,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迎春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克意,董事长。被申请人:潘瑞才。被申请人:张克意。申请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潘瑞才、张克意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上列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包括到期债权);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金泰888”轮,并禁止该轮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请财产保全申请;二、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金泰888”轮船舶所有权,并禁止该轮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三、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朝清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褚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