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永年县凯顺电力电瓷金具有限公司与李某、李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凯顺电力电瓷金具有限公司,李某,李冲,李康,李佳音,郝有清,郑先云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永年县凯顺电力电瓷金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婷,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男,生于1968年1月1日,住永年县。系郝苏花丈夫。被告李冲,男,生于1990年3月10日,住址同上。系郝苏花长子。被告李康,男,生于1991年7月20日,住址同上。系郝苏花次子。被告李佳音,女,生于2000年1月14日,住址同上。系郝苏花女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李佳音父亲。被告郝有清,男,生于1938年10月5日,住永年县。系郝苏花父亲。被告郑先云,女,生于1939年11月4日,住址同上。系郝苏花母亲。上述六被告委托代理人曲在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永年县凯顺电力电瓷金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李冲、李康、李佳音、郝有清、郑先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婷、李建平,被告李冲、被告李某、李冲、李康、李佳音、郝有清、郑先云的委托代理人曲在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被告亲属郝苏花生前于2013年同原告公司建立加工承揽业务关系。2013年12月20日上午,郝苏花在从事加工承揽活动时,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与郝苏花是加工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被告在永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所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原告与郝苏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永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了永劳人仲案[2014]第002号裁定书,认定原告与郝苏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1、判决原告与郝苏花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郝苏花与原告之间不是加工承揽关系,原告没有提交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郝苏花在原告处打工,她本身不具备承揽业务的条件,即没有厂房和设备,原告与郝苏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郝苏花在原告处工作三个月,原告每天都记录考勤,实际支付三个月的报酬,郝苏花发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些事实均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郝苏花,女,生于1966年7月6日,永年县讲武乡小北汪村人。2013年12月20日在原告公司工作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3月10日永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永劳人仲案字[2014]第002号裁定书书,认定郝苏花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供的永劳人仲案字[2014]第002号裁定书、永年县第一医院住院病历、诊断书、收费收据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原、被告陈述在卷证明。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为证明郝苏花与原告有劳动关系,提交了原告交给被告的郝苏花二0一三年十、十一、十二月三个月工资详单、姓名栏中填写为苏花的凯顺公司生产进度单六份(记载有工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以及日工和夜班情况)、录音记录二份、光盘一份,并有郝苏花的妹妹郝某到庭作证,证明2013年12月20日12时左右,接到原告公司负责人武金海的电话后,和李冲一起到原告公司,见郝苏花在原告公司宿舍躺着昏迷不醒,就和李冲一起将郝苏花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质证意见为,工资详单不能说明原告开具的工资,生产进度单只能证明郝苏花在原告处加工承揽的进度情况,对录音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认定,证人郝某系郝苏花的妹妹,与郝苏花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工作具有从属性。从被告提交的凯顺公司生产进度单中证明,郝苏花在原告公司所从事的不是同一种工作,并且还有日工和夜班的记载,凯顺公司生产进度单和工资详单可以印证郝苏花在原告公司工作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从事原告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主张与郝苏花是加工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未提交证据。据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李冲、李康、李佳音、郝有清、郑先云近亲属郝苏花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延军审 判 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莎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注微信公众号“”